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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卢进军与周安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164号原告:卢某某,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