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卢进军与周安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164号原告:卢某某,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