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037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焕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