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白世权与张军平张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民初267号原告白世权,男,汉族。被告张军平,男,汉族。被告张云云,男,汉族。原告白世权与被告张军平、被告张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世权、被告张军平、被告张云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世权诉称,原告和被告张军平系熟人关系,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5年3月9日,二被告称他们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还账,原告通过农行转账向二被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2分钱,借款期限一年,但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华池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现金10万元及利息2.6万元(利息计算至本案立案之日),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原件一张,内容:“今借到白世权现金拾万元(100000.00元),利息贰分,张军平、张云云,2015年3月9日。”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原件一张,证明2015年3月9日原告通过华池县农业银行向被告张云云转账10万元的事实。被告张军平辩称,原告所述借款金额、时间、用途及利息约定等均属实,该借款属于我和儿子张云云共同借款,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现因做生意赔了,故暂时无钱偿还。被告张云云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主要是我父亲这几年一直生病就医,花了不少钱,暂时无力偿还,希望原告宽限一些时间,我们会归还的。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张军平、张云云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张军平系熟人关系,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5年3月9日,二被告称他们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还账,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钱,借款期限一年,原告通过农行向被告张云云账户转款10万元。二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白世权现金拾万元(100000.00元),利息贰分,张军平、张云云,2015年3月9日。”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白世权与被告张军平、被告张云云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被告应依约履行归还借款的法律义务。二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应依此数额从借款之日至立案之日计算拖欠利息。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平、被告张云云给付原告白世权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张军平、被告张云云给付原告白世权借款利息25860元(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5年3月9日计算至2016年4月7日)。以上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白世权预缴),退付原告白世权1410元,由被告张军平、被告张云云负担1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