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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汪凤娣与何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凤娣,何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3428号原告汪凤娣。被告何惠忠。原告汪凤娣诉被告何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拥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凤娣、被告何惠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凤娣诉称:2007年5月18日何惠忠向她借现金10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此款虽经她每年催讨,但何惠忠一直推诿,目前分文未还。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何惠忠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何惠忠辩称:2007年他在开赌场,汪凤娣出借给他100000元,约定每天利息1000元,汪凤娣带人来赌博,他另给她每天1000元。汪凤娣本人还参与赌博,没钱赌时也找他拿钱,100000元他早已还清。经审理查明:2007年何惠忠开设赌场,向汪凤娣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汪凤娣借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借款人何惠忠,2007年5月18号”。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天1000元,汪凤娣��人参与赌博,何惠忠另每天给费用1000元。审理中,汪凤娣陈述:何惠忠开赌场向她借100000元,在场子里转转,给她点好处费,人家输了钱,找何惠忠借钱赌的。她借钱给何惠忠后她也去赌过的,何惠忠向她借钱后放在赌场里转的,100000元一天1000元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汪凤娣明知何惠忠开设赌场,且明知100000元借款用于赌场内资金周转,故汪凤娣与何惠忠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且汪凤娣与何惠忠之间的借贷属为赌场提供赌资,借款转化为赌场资金,该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该资金应予以没收。故本院对汪凤娣要求何���忠归还100000元借款的请求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汪凤娣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汪凤娣已预交),由汪凤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