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辖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文娟与乔谦、郑一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娟,乔谦,郑一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辖27号原审原告李文娟。原审被告乔谦。原审被告郑一邺。系乔谦之妻。李文娟诉乔谦、郑一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本案原告李文娟曾在该院工作为由,提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查明,本案原审原告李文娟以乔谦、郑一邺为被告,于2016年3月9日向京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供由乔谦出具的借据及工商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付款凭证,要求乔谦、郑一邺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对提供的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京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原告李文娟曾在该院工作过,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不宜审理该案,遂提请本院指定管辖,并出具李文娟在该院工作过的证明。本院认为,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内部关系干扰审判人员办案,因与案件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案件审理活动。本案原审原告李文娟曾在该院工作过,类似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可以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原审法院据此请求指定管辖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精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葩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