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重庆丰正运输有限公司,立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三门峡晋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375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蒋希文、黎邦国,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代表人周炯,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代表人汤伟,总经理。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欣、邓静,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丰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李明祥。被告立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代表人吴村树。被告三门峡晋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赵红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代表人张跃亭。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重庆丰正运输有限公司、重庆立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三门峡晋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