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上海宇垠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侯志刚、河南雪狼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宇垠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侯志刚,河南雪狼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891号原告:上海宇垠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章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俊,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志刚,男,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河南雪狼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秦海艳,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段言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宇垠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志刚、河南雪狼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宇垠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宇垠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