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沙金有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金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303号罪犯沙金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丽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金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98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沙金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沙金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沙金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金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