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肖红、陈申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肖红,陈申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08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婷、陈泓晓,该公司职员。被告:郑肖红。被告:陈申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肖红、陈申祥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依法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