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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27号原告:武某,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