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27号原告:武某,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