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573号原告:费某某,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费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