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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573号原告:费某某,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费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