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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兴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兴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39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静,系公司员工。被告戴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兴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知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