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重庆卡萨布兰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兆润吉欣商贸有限公司、王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卡萨布兰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兆润吉欣商贸有限公司,王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4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卡萨布兰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兰皓,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兆润吉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蒋其美,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燕。上诉人重庆卡萨布兰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兆润吉欣商贸有限公司、王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68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上诉人重庆卡萨布兰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卡萨布兰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卡萨布兰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余 华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