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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坚与朱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朱海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645-1号原告:陈坚。被告:朱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坚诉被告朱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坚于2016年4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坚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3.50元,由原告陈坚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郎忠琴人民陪审员  吴如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