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坚与朱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朱海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645-1号原告:陈坚。被告:朱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坚诉被告朱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坚于2016年4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坚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3.50元,由原告陈坚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郎忠琴人民陪审员 吴如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