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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大磊与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磊,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304号原告:张大磊,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闫伟东,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巢房地产),住所地松原市。委托代理人:李青柱,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张大磊与被告鑫巢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大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闫伟东,被告鑫巢房地产的委托代理人李青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大磊诉称:被告因周转资金困难,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3分,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鑫巢房地产辩称:没啥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鑫巢房地产在张大磊处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6个月,月利息3分,张大磊于当天将上述借款交付给鑫巢房地产。本案在审理中,鑫巢房地产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理由为:上述借款系原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梦南在任职期间涉嫌系列职务犯罪的一部分,该案件现在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检察院立案审理中,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审理顺序规定,我公司申请暂时中止开庭审理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另查明,鑫巢房地产法定代表人吕梦南因涉嫌挪用资金,大庆市公安局对吕梦南现正在立案侦查中。以上事实,有张大磊、鑫巢房地产的当庭陈述、欠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大磊与鑫巢房地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鑫巢房地产应依法偿还张大磊借款本金及利息。鑫巢房地产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因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故对鑫巢房地产此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张大磊主张鑫巢房地产偿还借款6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关于张大磊主张的利息,可自借款之日起(2015年4月3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大磊借款60万元,并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如被告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白玉平人民陪审员  赵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