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兴与曹平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曹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杨兴,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平杰,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威环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