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石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303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孙仲波。被告:段某。原告石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仲波、被告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石某和段某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不久,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段某辩称:石某和段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段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石某和段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但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现石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段某表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石某与段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是夫妻间的感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本案中,石某与段某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间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石某所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主张的事实,段某不予认可且石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石某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对石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石某与被告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