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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马麻尼与被告马成良道路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麻尼,马成良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660号原告(反诉被告)马麻尼被告(反诉原告)马成良委托代理人海世杰,系临夏宁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马麻尼诉称,与被告是家务关系,房后有一条宽约4米的群众共同行走的农路,路下面系被告的宅院。进几年来,被告陆续在路基下面取土,致使公共农路大面积塌方,路面比原来窄了2米多,被被告侵占。被告在路基下面挖窖洞两个,侵害农路,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被告反诉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无理由,不承担被告此任何损失。被告(反诉原告)马成良诉称,原告马麻尼无任何理由干涉修建房屋,停工了几个月,窖里的洋芋冻烂了,要求马麻尼赔偿损失共计35000元。路基下面土没有挖,也没有妨碍农路通行一事;洋芋窖和自来水窖,根本不影响马麻尼的房屋安全。请求驳回马麻尼的起诉。我的损失必须由原告马麻尼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马麻尼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成良道路通行纠纷一案,此农路属村民大家的农路,原告(反诉被告)马麻尼不具备主体资格,被告(反诉原告)马成良反诉的请求,提供不了足够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马麻尼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马成良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麻尼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青智审 判 员  马跃武人民陪审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志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