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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331号原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住所地:新干县。负责人:陈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小新,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住所地:新干县。负责人:龙小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振海,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390元,由原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