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文忠诉刘生金、郝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刘生金,郝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王文忠,男。委托代理人许建山,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生金,男。被告郝清红,女。原告王文忠诉被告刘生金、郝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山、被告郝清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生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忠诉称,2015年3月28日被告夫妻经营煤泥同日两次向我借款157000元、54500元,总计2115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分,期限2至3月归还,有被告夫妻借款条据为证。被告借款后,至今不能归还。故具状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我借款211500元,并按约定月息2分支付从借款之日起到付清止的借款利息;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刘生金未做答辩。被告郝清红辩称,我与刘生金确实向原告借款,我不清楚具体借款多少,2015年我归还原告2000元,我不清楚刘生金归还了原告多少钱,也不清楚刘生金拿钱用于干什么,我同意归还原告借款,但现在没能力归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生金与郝清红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5年3月28日分两次向原告王文忠分别借款人民币157000元、54500元,共计人民币211500元。借款后,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二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王文忠现金壹拾伍万柒仟元整(157000元)、借款人刘生金(玉泉)、郝清红、2015、3、28号”,另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王文忠现金伍万肆仟伍佰元整(54500元)、借款人刘生金(玉泉)、郝清红、2015、3、28号”。审理中,原告主张,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刘生金支付其利息18600元,郝清红支付其利息2000元,本金至今未付。被告郝清红对此不予认可,提出抗辩主张为,其就不知道有利息,其也不知道刘生金归还借款的情况,其归还了原告借款2000元,双方陈述不一,各执一词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二份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生金、郝清红于2015年向原告王文忠共借款人民币211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于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一节,因被告刘生金未到庭作承认或者否认的陈述和答辩,被告郝清红对此不予认可,而原告针对其该项主张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刘生金曾支付其18600元,郝清红支付其2000元,属于原告自认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因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有利息,故本院对二被告支付原告的人民币20600元,依法认定为二被告已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剔除二被告已归还的20600元,至今仍有借款本金190900元未归还,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时,二被告本应积极归还,而二被告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清偿原告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法相悖,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清偿借款190900元,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二被告依法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二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期限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刘生金、郝清红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清偿原告王文忠人民币190900元,并从2015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二被告负担4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忠文审判员 王宇红审判员 巩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毋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