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明与蒙家新、蒙加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蒙家新,蒙加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委托代理人:时立军,德州陵城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家新。委托代理人:崔世雨,德州陵城区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加龙。委托代理人:崔世雨,德州陵城区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明与被上诉人蒙家新、蒙加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刘明。审 判 长 赵立英代理审判员 马丽华代理审判员 杨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