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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阴佳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阴佳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字第644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董事长。被告阴佳嘉,女,1987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阴佳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