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阴佳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阴佳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字第644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董事长。被告阴佳嘉,女,1987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阴佳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