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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马大勇与方洪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大勇,方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马大勇,男,汉族,梅河口市人,无职业,住所地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方洪宝,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大勇以该案系重复立案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马大勇撤回执行申请。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执字第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