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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余发文与蒙顶山镇广播电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发文,蒙顶山镇广播电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名山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余发文,男,生于1975年1月28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蒙顶山镇广播电视站。所在地蒙顶山镇水碾村。负责人杨永松。本院在执行余发文依据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劳仲案字(2015)第4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蒙顶山镇广播电视站工伤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蒙顶山镇广播电视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蒙顶山镇广播电视站在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新村有房屋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蒙顶山镇广播电视站所有的位于蒙顶山镇水碾村的房屋(左邻舒文林、右邻沈远明)。二、被执行人蒙顶山镇广播电视站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蒙顶山镇广播电视站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蒙顶山镇广播电视站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