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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艳玲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258号罪犯李艳玲。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0)乐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捷、陈珊珊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许健、何书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艳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艳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5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艳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曹海燕、闫明和罪犯谷友文、姜丽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艳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艳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姜瑞祥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