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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仁松与彭宏庆、张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仁松,彭宏庆,张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379号原告郭仁松。被告彭宏庆。被告张玲燕。与被告彭宏庆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仁松诉被告彭宏庆、张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仁松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仁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郭仁松负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