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秦磊与张军锋、殷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磊,张军锋,殷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762号原告秦磊,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军锋,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殷甜,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磊诉被告张军锋、殷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军锋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新水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房权证字第新02010037**号)一套,并以担保人李晶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中段南侧,渔夫子路东侧金茂广场2号楼2单元7层7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军锋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新水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房权证字第新02010037**号)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李晶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中段南侧,渔夫子路东侧金茂广场2号楼2单元7层7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秦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白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