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419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8月1日生,藏族,甘肃省迭部县人,农民,住迭部县。被告林某某,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后爱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