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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民初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419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8月1日生,藏族,甘肃省迭部县人,农民,住迭部县。被告林某某,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后爱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