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操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661号原告操某,中百超市中百广场店员工。被告夏某,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操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操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操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为822元,由原告操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