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操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661号原告操某,中百超市中百广场店员工。被告夏某,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操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操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操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为822元,由原告操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