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终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素娥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素娥,郝忠先,青岛市城阳区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厦。法定代表人聂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饶细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素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忠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郝家营村。法定代表人郝忠先,董事长。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林,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针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被上诉人刘素娥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存在争议,原审对刘素娥是否系案外人、涉案房产应否属于执行标的均未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郭林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