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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姜铎与梁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铎,梁永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436号原告姜铎。委托代理人李晓琴。被告梁永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铎诉被告梁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铎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姜铎负担。审判员  张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皮晓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