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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3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3505号之一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袁某,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袁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现在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1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王某某,婚生子一直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婚后,原告工作较忙,被告对原告和婚生子王某某照顾较少,对原告父母存在诸多刁难。原、被告之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4月,原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81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半年以来,原被告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承担。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七村51号聚金万家苑10-32-4房屋,系原告王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2014年8月开始,原告王某从聚金万家苑10-32-4房屋搬离,原、被告分居。原告王某自述,被告以及被告父亲、继母在聚金万家苑10-32-4内居住至2016年2月份,2016年3月1日开始,原告的父母与婚生子在该房屋内居住。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均陈述被告袁某现未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七村51号聚金万家苑10-32-4房屋内居住,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口所在地系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110号6-2号,故被告袁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袁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辜鸿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