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香华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95号原告刘香华,女,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公务员。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育才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华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华于2016年4月18日以诉请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香华的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香华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军人民陪审员 肖玉芳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