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森与曾德贵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森,曾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徐森,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曾德贵,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德贵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曾德贵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旭海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