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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森与曾德贵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森,曾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徐森,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曾德贵,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德贵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曾德贵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旭海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