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刑更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艳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78号罪犯陈某。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艳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6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执字第379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艳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376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艳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艳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艳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现有考核分23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艳红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艳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新国审 判 员  旷学瑛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