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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9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方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方宏伟,李良根,王玲娟,俞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94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0967651-0。负责人钱唯一,行长。被执行人方宏伟,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李良根,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玲娟,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俞月华,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方宏伟、李良根、王玲娟、俞月华在(2016)浙0604执194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宏伟、李良根、王玲娟、俞月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9927.27元(含执行费1526.02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树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