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风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鸿腾广场。法定代表人谢培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开明,男,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吕风建,男,生于1965年4月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风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吕风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风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07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吕风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风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风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吕风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鸿腾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能凯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 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