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莫若伟、莫若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若伟,莫若林,黄天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9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若伟,男,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思南县。因抢夺于2005年9月29日被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因吸食毒品于同年7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送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同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莫若林,男,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思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因吸食毒品于同年7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天鸾,男,于云南省威信县,汉族,无学历,农民,户籍所在地威信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因吸食毒品于同年7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送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同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若伟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莫若林、黄天鸾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若伟、莫若林、黄天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1.2015年5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莫若伟、莫若林、黄天鸾密谋盗窃后,结伙去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中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附近,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盗走。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2.2015年6月3日早上,被告人莫若林、黄天鸾密谋盗窃后,结伙去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一村顺和家宴餐厅附近,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盗走。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二、贩卖毒品事实2015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莫若伟去到中山市西区沙××市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莫若伟,在其身上缴获毒品1批(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25.88克)、上述毒资300元、手机等物,在陈某处缴获上述2小包毒品(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2.53克)。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莫若伟住处抓获被告人黄天鸾,在屋内缴获毒品1批(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2.86克)、电子秤、锡纸等物品。当天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西区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莫若林。归案后,被告人黄天鸾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被告人莫若伟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莫若伟、莫若林、黄天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的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获及缴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液检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搜查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截图、现场照片,涉案锡纸、吸管、电子称及毒品、毒资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出具的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清单,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开价鉴字(2015)115号、1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山公(司)鉴(化)字(2015)1233号理化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人员证明书,被害人黄某乙提供被盗摩托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谭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莫若伟、莫若林、黄天鸾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若伟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莫若伟、莫若林、黄天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莫若伟在判决宣告以前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莫若伟、莫若林、黄天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天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若伟对贩卖毒品犯罪、被告人莫若林对盗窃犯罪当庭自愿认罪,对该部分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若伟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及被告人莫若林、黄天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若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莫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黄天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莫若伟、莫若林、黄天鸾退赔被害人黄艳芬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摩托车1辆,责令被告人莫若林、黄天鸾退赔被害人黄庆新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摩托车1辆。五、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31.27克的毒品1批、毒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莫若伟使用的号码为1354383****的手机1部及涉毒工具锡纸1卷、吸管2条、电子称1个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国荣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嘉玲曾荣芳第6页共6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