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5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谢文与叶金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392号原告谢文,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叶金连,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诉被告叶金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