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克基、马克福、马琴、马克丽与马继苍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克基,马克福,马琴,马克丽,马纪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民终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克基,男,生于1977年5月14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死者马继川之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克福,男,生于1980年3月10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死者马继川之次子。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琴,女,生于1971年11月2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系死者马继川之长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克丽,女,生于1982年5月26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死者马继川之次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纪苍(又名马继仓),男,生于1966年1月18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上诉人马克基、马克福、马琴、马克丽与被上诉人马纪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3159号裁定内容,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马克基、马克福、马琴、马克丽称:1、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涉案的宅基地土地权属清楚,并不存在任何争议。涉案的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四上诉人之父马纪川的名下,该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有效,能够证实该宅基地权属于四上诉人父亲的事实。四上诉人的父亲去世之后四上诉人依法继承该宅基地,享有相应的权利。四上诉人的父亲在世虽与被上诉人存在兑换土地的事实,但兑换的不是涉案的宅基地。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认定涉案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属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属侵权类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但是一审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驳回四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马纪苍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四上诉人马克基、马克福、马琴、马克丽与被上诉人马纪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涉及的是登记在四上诉人之父马纪川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权属问题。四上诉人以其父去逝后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及部分土地使用权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马纪苍排除妨害,但被上诉人马纪苍称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系其与四上诉人之父马纪川多年前兑换后使用至今,双方对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四上诉人马克基、马克福、马琴、马克丽与被上诉人马纪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是对登记在四上诉人之父马纪川名下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土地使用权与被上诉人马纪苍之间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在该争议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前,不属人民法院案件受案范围。四上诉人马克基、马克福、马琴、马克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虎少军审判员 杨忠清审判员 王世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占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