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刑更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文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678号罪犯陈文城,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3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文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文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