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民初338号原告韩某某,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岳某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10日生育韩炎霖,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由于琐事吵架,殴打原告,夫妻关系被被告折磨的荡然无存,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辩称,不想叫孩子有后爹,以后脾气毛病改掉,我愿意忍让应该能好好的过,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因双方矛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乃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