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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鑫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900号罪犯李鑫,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章丘市,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章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2次、记功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