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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976号原告任某某,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唐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一直在济南市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任某某在立案时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唐某某的户籍证明中载明被告唐某某户籍地址为“济南市。被告唐某某提交本市奥体西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舜兴花园社区xxx-xxx-xxx居民唐某某与任某某在2015年3月18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常年与父母唐亚居住在一起,照顾老人,经走访周围邻居核实信息,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被告唐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一直在济南市历下区舜兴花园社区xxx-xxx-xxx室居住,据此能够确定被告唐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该地址。本案被告唐某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按其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唐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唐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