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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陆军、陈长青与陶自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陈长青,陶自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46号原告:陆军,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程华年,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长青,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程华年,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自全,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陆军、陈长青诉被告陶自全合同纠纷一案,本��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军、陈长青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华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自全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4日,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出租车大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被告)陶自全将登记在新亚公司的皖A×××××号出租车给乙方(原告)陆军、陈长青经营,期限到2019年7月30日。原告一次性付给被告100000元作为大包车押金,同时,双方在合同第4条约定:“如哪方违约,付给对方1万元违约金”。2015年8月5日下午两点多,被告因与新亚公司之间产生经济问题,导致被告出租车计价器被强行拆除,进而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被告显然已构成根本违约。有鉴于此,2015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承诺因其自身问题,导致原告不能再营运赚钱,本人自愿立即返还原告100000元押金。但截止今日,被告也未履行其承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押金(本金)1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违约金;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停工损失24000元(按每日停工损失400元自2015年10月5日,后期至押金支付完毕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合法权益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陶自全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对合肥新亚出租车公司的A84038号出租车有经营权。2014年12月4日,被告陶自全与原告陆军、陈长青签订一份《出租车大包合同》,约定(甲方)陶自全将皖A×××××号出租车承包给(乙方)陆军、陈长青经营,期限到2019年7月30日。乙方一次性付给被告100000元作为��金,在合同期满后返还80000元,余款在事故违章处理完毕后付清。双方在合同第4条约定:“如哪方违约,付给对方1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支付被告100000元押金。2015年8月,被告因与新亚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导致上述出租车不能正常经营。2015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100000元的承诺,但截止今日,被告未履行其承诺,没有支付原告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租车大包合同,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陶自全将出租车承包给原告并收取两原告100000元,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出租车不能营运,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言明责任在被告,并自愿归还100000元押金。但被告至今未付款,违反约定,应及时返还两原告100000元。关于两原告主张的10000元违约金,有合同为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24000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系必然发生,且本院支持的违约金已保护了原告的权益,故原告主张的24000元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军、陈长青押金100000元;二、被告陶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军、陈长青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5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基奎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圣莉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