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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某饲料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第157号申请人驻马店市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61-1号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