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宗国与被告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宗国,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346号原告宋宗国,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吉祥,男,30岁,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国与被告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宗国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华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