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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宗国与被告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宗国,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346号原告宋宗国,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吉祥,男,30岁,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国与被告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宗国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华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