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远忠与李绍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70号原告张远忠,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新宽,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绍珍,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忠与被告李绍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远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交纳1600元,由原告张远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