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沁。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望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基强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