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5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阿木某某与潘某某、阿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某某,潘潘某某,阿衣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5民初129号原告阿木某某,男,1991年9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潘潘某某,男,50岁,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阿衣某某,女,1997年2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木某某与被告潘潘某某、阿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阿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宜蓉��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心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